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的区别
由于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存在诸多共性,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以审计取代司法会计鉴定的情形。这种做法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对司法会计鉴定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造成消极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进行区分,以便正确理解和使用司法会计鉴定查明事实、处理案件。
(一)活动属性不同
审计是基于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为确立受托经济责任关系而产生,是一项社会经济监督、鉴证和评价活动。审计活动只需要符合会计审计规范标准即可。
司法鉴定是基于诉讼而产生。《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鉴定人属于“诉讼参与人”。因此,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法律诉讼活动,司法会计鉴定活动除必须符合会计审计规范标准外,还必须符合诉讼法律规范标准要求。
(二)材料来源不同
司法会计鉴定所需的检材必须由委托方提供,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得自行调查获得材料或私自接收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
审计材料来源可以是委托方、被审计单位提供,也可以是审计人员自行调查取得。
(三)对材料要求不同
司法会计鉴定要求检材必须真实、完整、充分并且合法取得,否则不得受理。
审计只要求材料能最大限度满足审计需要。
(四)意见表达标准不同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必须是唯一的、排他的、确定的。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和1502号规定,审计报告可以根据审计范围受限程度不同,出具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其中保留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条件下作出,在诉讼中没有证明力。
(五)方法不尽相同
审计人员拥有审计调查权,依据审计标准,审计可以采用存货监盘、函证、审阅抽样等方法。
司法会计鉴定主要采用比对鉴别法和平衡分析法,不得采用调查法(注:审计调查不得代替刑事侦查)、不得擅自对存货盘点(注:应当在至少二名侦查人员主持下)、不得函证(注:违反检材必须由委托方提供的规定),更不得采用审计抽样获取鉴定依据。
来源:今日头条